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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1號文件將使化肥經營領域產生新變化

發布時間:2009-09-29

   本網訊 8月24日,國務院以國發[2009]31號文件的形式,下發了《關于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》,這是繼1998年39號文后化肥流通領域的又一項重大改革舉措,文件的執行將對今后我國化肥流通領域產生重大影響。

   1、取消化肥經營限制,經營主體增多。1998年以前,我國對化肥實行的是供銷社(農資公司)專營政策。1998年11月16日,國務院下發39號文,拓寬了化肥流通渠道,擴大了企業經營自主權。化肥由原來的農資公司獨家經營變為了農資公司、農業三站、生產企業三家經營,經營渠道有所放寬。8月24日出臺的31號文對化肥經營進行了大放開,取消了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的限制,允許具備條件的各種所有制及組織類型的企業、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,參與經營,公平競爭。

   2、規范企業的經營行為,提出具體要求。放開化肥經營利處雖多,但也易出現經營者隊伍良莠不齊、競爭無序、假冒偽劣化肥橫行等負面效應。為此,文件規定:化肥經營者應建立進貨驗收制度、索證索票制度、進貨臺帳和銷售臺帳制度,相關記錄必須保存至化肥銷售后兩年,以備查驗。這樣既方便相關政府部門監管,又有利于提高經營者自身的管理水平。

   文件中還規定:化肥經營者要對所銷售化肥的質量負責,在銷售時應主動出具質量保證證明,如果化肥存在質量問題,消費者可根據質量保證證明依法向銷售者索賠,既先行賠償。

   3、鼓勵連鎖集約經營,向科學化發展。連鎖集約經營具備銷量大、進貨談判能力強、物流費用低、從源頭通過專用通道杜絕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等優點,所以“國家鼓勵大型化肥生產、流通企業以及具備一定實力和規模的社會資本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,整合資源,發展連鎖和集約化經營。”

   4、強化市場監督管理,明確監管部門職責。農業部門主要對可能危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肥料進行監管,定期監督抽查,并公布抽查結果;質檢部門主要是對化肥生產源頭質量監管,嚴厲查處有效含量不足、摻雜使假、標識欺詐、計量違法等行為;工商部門主要對流通領域監管,對經營者的經營資格、三項制度的建立、銷售假冒偽劣化肥、虛假廣告等進行查處;價格部門對哄抬價格、串通漲價、價格欺詐以及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行為進行查處;海關系統主要是打擊化肥走私。

   31號文件的出臺,使化肥流通領域的競爭更加激烈。我們只有練好內功,在為客戶服務上多下功夫,才能揚長避短,使公司的化肥經營業務立于不敗之地。 (市場部黃杏龍)